事蹟證明申請表格【含登錄用(幹部及事蹟)及申請列印之表格】
國立聯合大學學生課外活動經歷暨事蹟證明施行要點
87.05.27 訓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89.10.25 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
93.06.17 學生事務會議審議修訂
第一條 為鼓勵學生參與課外活動,擴展生活領域,增進社交能力,服務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校學生在校期間參與課外活動,其經歷暨事蹟證明,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第三條 學生參與課外活動之經歷暨事蹟,係指左列事項,並經課外活動指導組認定者為限:
一、擔任學生會組織章程中明訂之職務者。
二、擔任本校各社團、班級、宿舍管理等組織建制幹部職務者。
三、主辦或協辦校內外大型學生課外活動,認真負責,表現優良者。
四、參與校內外服務性活動,表現優良榮獲好評者。
五、參加學校主辦或委辦之全校性活動或比賽,成績優良者。
六、代表學校參加各項活動或比賽成績優良者。
第四條 學生課外活動經歷暨事蹟證明之管理:
由課外活動指導組依前條之要件,就左列方式列管、認證。
一、擔任前條第一、二款所列職務者,由權責單位、系科學會指導老師、社團指導老師等人員於「學生課外活動經歷暨事蹟登錄申請書」簽註證明後,申請登錄(格式如附件一)。屬班級幹部職務者,由導師依規定格式簽註證明後申請登錄。
二、參與前條第三至第六款所列活動者,經權責單位或指導老師等人員於「學生課外活動經歷暨事蹟登錄申請書」簽註證明後,申請登錄(格式如附件二)。
三、前款活動或比賽,如有承辦單位核發獎勵證明者,得憑相關證明逕至課外活動指導組登錄。
前項登錄事項如有變更者,得檢附證明文件至課外活動指導組辦理變更登記。
學生參與課外活動之經歷暨事蹟認證、登錄,應於各事項事實發生或證明核發後,於一個月內(不含寒、暑假)向課外活動指導組申請登錄,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條 經歷暨事蹟證明之核發:
學生於在學期間或離校後得填寫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經核准後發給證明書(格式如附件四),證明書工本費另訂之。
第六條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經學務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國立聯合大學學生課外活動經歷暨事蹟申請登錄作業輸入用語統一範例
一、符合核發要點第一款至第二款者用語:
1.○○學年度第○學期擔任○○系(科)○○班幹部-○○股長。
2.擔任第○○屆○○系(科)學會幹部-會長(任期自○年○月至○年○月止)。
3.擔任第○○屆○○社社團幹部-社長(任期自○○年○月至○年○月止)。
4.擔任第○○屆畢業生聯誼會幹部-總幹事。
5.擔任第○○屆學生會幹部-會長(任期自○年○月至○年○月止)。
6.擔任宿舍幹部-舍長(任期自○年○月至○年○月止)。
二、符合核發要點第三款至第六款者用語:
1.主辦(承辦或協辦)本校○○活動,表現積極,認真負責。(參與日期自○○年○○月○○日至○○月○○日止)
2.參加○○志工服務工作,認真負責。(參與日期自○○年○○月○○日至○○月○○日止)